变更逮捕措施的条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

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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