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5-22
会诊意见一、关于原内退协议、内退规定的效力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机电安装处劳资社保科吴长金认为,该单位原先的内退规定、内退协议是无效的。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该单位与几十名年龄在25一47岁之间的职工签订内退协议,违背了上述规定。该单位发放的是“内退工资”而非生活费,其待遇大大超出了内退生活费的范围。与其说是“内退”不如说是带薪放长假。违背国家政策的内退规定和内退协议是无效的,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予以纠正和清理。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陈震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及时转换职工人事(劳动)关系,原先的内退规定应废除、内退协议应终止 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孙玉宾认为,原单位改制后,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是新单位的第一步程序,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就应该改正,如不改正,和不改制就没有区别。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