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里关于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可以进行独立董事提名的矛盾之处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里面关于上市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有一条说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但是在独立董事提名里面有一条说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里面的股份1%这一点难道不是自相矛盾的吗?烦请了解的人解答一下,感谢。

你和我刚开始想的一样,都不能担任了,还提名干什么。。。最后才发现理解错了,不能担任指的是拥有1%股权的股东本人不能担任,而提名那里的“1%股权的股东”拥有推荐别人当独立董事的权利,也就是书上说的“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并不是推荐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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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06
一个是担任,
一个是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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