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里面关于上市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有一条说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但是在独立董事提名里面有一条说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里面的股份1%这一点难道不是自相矛盾的吗?烦请了解的人解答一下,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