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容留卖淫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是根据《刑诉法》第几条?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容留卖淫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是根据《刑诉法》第162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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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要是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必须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2个回答  2020-04-16
根据《形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3个回答  2020-04-14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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