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书上说的,标准税率: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
书上又说了,优惠税率:
1.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税法规定了20%和15%两档优惠税率。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法规定了10%的优惠税率
3.最后又说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这种非居民企业税率到底是多少?书上又给了个优惠税率,现在到底按多少算呢?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这种非居民企业税率又是多少呢? 书上也给了2个税率,目前为止到底税率是用多少的呢?
3.书上有一句话,大家帮我解释解释: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句话的后半句,我理解不了……不是说税法规定了2档优惠税率吗?为什么非居民企业又不适用20%的了呢??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
非居民纳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版)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实施条例》,本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