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招投标办法

如题所述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海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2号令)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二、办理流程:
(一)招标登记
1、受理范围:
(1)市受理范围: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含保密项目),浦东新区、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处报建的项目除外。
(2)浦东新区受理范围:浦东新区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3)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受理范围:在市政府或市建交委派出机构报建的项目,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勘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

2、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建设工程已报建(网上查阅);
(2)招标代理合同已签订(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3、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
(二)招标公告发布
1、需具备条件(携带材料):
(1)已招标登记(网上查阅);
(2)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3)用地范围已核准;
(4)所需资金已落实;
(5)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6)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的合同(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办理程序:
(1)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是否一致,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2)核对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并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附件1);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使用数字签名证书,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填写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需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补充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明确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的办理期限为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参照此办理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在评标会开始前72小时内,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2),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时评标专家需携带评标专家证。

2、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并通过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4、办理期限为2日内。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附件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4)。

2、办理程序:
(1)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人企业IC卡,办理中标结果公示;
(2)办理期限为5日内。
(六)中标结果公示
1、中标备案后,中标结果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日。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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