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属于什么行为

如题所述

所谓的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的各个环节中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报关出口的货物时予以退还,也就是不仅在出口环节免税而且还要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共有三档次的法定刑幅度:一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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