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如题所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 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地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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