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牵涉一起伤害案件,我是被告。被害人伤情鉴定是轻伤偏重,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已经开庭审理一次。庭审时,由于被害人提供了之前一直未提供的看病的病历手册,药费单据等。法官宣布暂时休庭,给我时间好好看一下。
看过之后我发现了问题,其就诊时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不一致,也就是说被害人提供的第一次去医院的就诊时间早于案件发生的时间,也就是案件发生前,被害人已经有伤了(眼外伤),而这个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认定为是我打伤,但我根本就没打被害人(我的笔录里面我说没有打被害人,证人证言里面对我打没打人表述模糊)。
同时,被害人还提供了一份没有医生签名和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而这份证明被司法鉴定机构采纳,作出了轻伤偏重的结论。
09年9月份,案件公诉到法院,法院12月份开庭,之后,由律师提交了我写的伤情鉴定结论存在伪造证据并认为做伤情鉴定的法医存在做伪证的嫌疑。申请重新伤情鉴定。
今年2月份,法院找我,通知开庭。我询问是否重新做伤情鉴定了。答复是没有,被害人做了伤残鉴定,而我根本就未曾同意被害人去做伤残鉴定(法院说是我同意了的,并拿出自己做的电话记录,明显是诬陷)。后在我表露强烈不满后,取消开庭,法官说如果我不认可,就可以不认可被害人的伤残鉴定。又让我重新提交伤情鉴定申请。
现在又过去几个月了,法院一直没有消息。我的取保候审期限也快到了。
我想问一下:
1、法院迟迟不再开庭,是不是有什么原因?
2、如果在取保候审到期后(法院给办理的是一年),我这个案子会如何办?继续无限期拖下去,还是不了了之?需要办理结案手续吗?
3、对于我指出的被害人捏造病情,法医伪造证据的指控,法院置之不理,如何办?
在伤情鉴定报告中,法医不敢直接采纳没有医生签名和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那份诊断证明书上的诊断,而是在另一个诊断证明书的摘要中,将前一证明中的一个诊断加入其中,被我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