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如题所述

1.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在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该机构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核心。
2.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决策,其与公司股东大会各自独立运作,互不替代。
3. 根据企业规模,职工超过100人的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100人以下的公司则应设立职工大会。
4. 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也需建立相应级别的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以确保民主管理的实施。
5. 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其任期为3年或5年。
6. 大会的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事项需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
7. 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
8. 大会的讨论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并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9.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0. 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可以组织联席会议以处理紧急问题。
11. 大会的经费由企业管理费用中支出,职工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代表需遵守规定,代表职工利益并接受监督。
12.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拥有特定职权,包括审议企业发展计划、监督企业经营和管理,以及选举职工董事等。
13. 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审议议案和企业合同,以及选举协商代表等。
14. 非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则着重于听取企业报告、审议合同、监督费用缴纳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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