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质量管理

如题所述

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质量管理,确保维修服务的标准化和可靠性。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循国家、行业和省级的维修及检验技术标准,如无明确规定,需依据机动车制造商的维修手册和相关资料进行维修(第二十一条)。


维修过程需要严谨,实行预检制度,对送修车辆进行故障诊断和维修方案制定(第二十二条)。对于二级维护及以上级别的修理,需进行维修前诊断、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营运性车辆的竣工质量检验需由具备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单位执行(第二十三条)。


维修完成后,只有通过检验并由质量检验员签发合格证的车辆才能交付使用。任何伪造或非法转让合格证的行为都将受到禁止(第二十四条)。综合性能检测单位需使用合格的设备,出具准确的检测报告,并保存检测档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节)。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要求维修者对维修车辆的技术性能指标负责,包括排气和噪声控制(第二十七条)。配件采购需有详细记录,确保来源可追溯,且原厂配件和修复配件需明码标价(第二十八、二十九节)。


维修过程中,使用配件和燃料需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使用,且使用旧配件需得到托修方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九节)。维修者还需对托修方提供的配件进行验证,并妥善处理更换下的配件(第三十条)。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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