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11年借钱5000元不还被列入被执行人,而后19年第二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在20年多次出入美容院进行高消费,欠5500元美容品不还再次被起诉,第三次被列入被执行人。请问,张三在11年已经被列入失信,有能力进行美容高消费,而不去归还11年的借款,是否属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行为?还有是否构成限制消费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第四条: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张三是否构成拒执罪?具体法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