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变更经营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营业执照变更。已有营业执照、税务证的个体工商户或公司需做经营范围变更。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法人章到当地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由工商所管理,公司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管理)进行经营范围变更,领取填写《变更营业执照登记表》,经营范围加上:装卸搬运、有形动产租赁、石灰石、矿渣、粉煤灰销售等(视情况定),工商部门审核后重新打印颁发营业执照。

2、组织代码证变更。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法人章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证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代码证窗口)填写变更表,审核后重新打印颁发组织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变更。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法人章到当地国税局综合科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部门审核后重新打印颁发税务登记证。

4、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携带资料:(1)双方合同;(2)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购货方详细开票资料如: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4)销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详细开票资料如: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5)销货方的公章、发票专用章。填写开票申请,交3%税款,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因此,个体工商户须在《营业执照》的登记范围内从事活动,超越营业范围的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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