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
(1)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以吸收新股东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有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及高新技术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上市公司及非新三板挂牌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技术高新企业可实行分期缴纳。
4、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要缴纳个税。
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按照前文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