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以下借款利息为什么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银行借款利息6万元和向某财务公司借款利息9.6万元(借款额8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
答案是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
6+(9.6-80X5%)=11.6万元
不是借款利息可以扣除的嘛 为什么这里还要调增啊?

第1个回答  2019-09-25
第一个资本化利息,只有费用化准予扣除资本化不许税前扣除所以调增
第二个是企业之间借款要不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不准扣除进行调增
第2个回答  2018-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仅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作为计算基数来算企业所得税,不用做会计分录,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就属于补交企业所得税。

会计账务仅对补交做分录: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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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7-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