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保护和提升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及各种公害,确保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遵守本条例,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包头市的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并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鼓励清洁生产,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与管理,旗、县、区级环保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需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环保投入,提高环保预算比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政府需通过组织宣传和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支持环保组织和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享受优质的环境,并有责任保护环境。对于在环保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扩展资料

《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经2003年2月28日包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居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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