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如题所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


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这些文件是船舶合法运营和执行环保责任的凭证。第十一章进一步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体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港口、码头和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与装卸活动和修造能力相适应,并确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作业活动单位需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治污染设备,通过专项验收以确保合规。


这些单位还需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保证其在实际操作中能有效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十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管理人需制定应急预案,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港口经营人则需备案应急预案。所有相关单位都需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记录演练过程。


总的来说,该条例通过明确责任、规范设备、强化管理及应急预案,全方位确保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在海洋环境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
扩展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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