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诉称茶叶包装标识违法被驳回

如题所述

北京市民喻先生在某商贸中心购买了两盒铁观音,但发现茶叶礼盒及小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他以此为由举报该产品为“三无”预包装食品。喻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退货并索赔。

然而,一审法院的裁决并未支持喻先生的诉求。法院指出,计先生销售的铁观音并非预包装食品,因为它是散装销售,消费者购买的是散装茶叶装入礼盒的形式,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尽管喻先生称不知产品信息,但法院认为,仅凭价格选择商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习惯,因此认定其购买的是散装食品。

对此,喻先生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但他提供的物证并不能证明茶叶为预包装。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包括计先生对发票金额的合理解释、食药监局的调查结果以及喻先生首次购买且未了解茶叶详情,这些都支持了铁观音是散装而非预包装的判断。

法官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了预包装食品的要求,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注,而散装食品则不受此规定约束。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需区分预包装和散装食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在喻先生的案例中,由于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铁观音为预包装食品,法院最终维持了散装食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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