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如题所述

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二、公法与私法之异同
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可以说,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既是实体法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如何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范畴中把握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对于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司法政策脉络,从而依法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简单来说,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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