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如题所述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不同于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等行为的。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呢?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呢?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1、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刑事司法行为。
      2、个别性特征、不能反复适用。
      3、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最主要对象,凡具体行政行为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1、法律性(处分性):首要特征
      作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并且是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处理,不可以反复适用。体现为三种形式: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单方性:
      不需要事先征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区别于行政协议:既有体现单方意志的行政性,也有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性。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外部性体现为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系统内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三类: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公文来往和职权调整。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如行政复议60天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6个月的起诉期限等。
      3、执行力,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有个别性特征、不能反复适用,凡具体行政行为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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