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成长问题日益突出。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那该怎么办呢?
真实案例:
原告杨某甲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30日,杨某甲与熊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丰都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乙随熊某某生活。
双方还签订了承诺书,熊某某承诺女儿杨某乙在重庆主城学习生活,节假日杨某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后杨某甲每每要求探望杨某乙时,熊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将杨某甲微信拉黑,手机号加入黑名单,严重影响杨某甲与杨某乙的父女之情。
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杨某甲每月探望女儿杨某乙四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周五下午由杨某甲至学校将杨某乙接回杨某甲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杨某乙返校。寒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
熊某某辩称,是杨某甲未及时支付杨某乙的抚养费,其有权拒绝杨某甲探望。加上杨某甲已经另外找了一个女朋友,担心他们对杨某乙不好。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拒绝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 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实有的时候,就算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较难实现。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应当明确探视孩子的时间、方法,如约定每月或者每周探视,约定上门探视或者带走逗留等等;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再婚,在探视时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不要影响对方新家庭的关系。
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