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如题所述

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经济法叮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市场失灵。

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应该是经济法价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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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羽
论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李长健 摘 要: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分析入手,对古今中外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阐述,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政治、思想等历史条件进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经济法 产生与发展 历史条件 新趋势 任何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观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特别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对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不例外。因此,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济关系入手,从经济法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基础去导源经济法的产生,去厘定经济法领域的诸多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经济法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此曰“同时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式,它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随之产生了。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它包含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与其他法同时并存,只是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来,才形成更加丰富、全面的经济法部门。 有些学者还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2] 事实上,这些认识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们:古代社会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但决不会产生我们所说的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阶段,并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而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状态,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称的经济法。古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以及我国夏、商、周、秦时代的法律中有关土地、水利、贸易、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构成**的经济法法律部门。[3] (二)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的产物,此曰“阶段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不等于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经济法律。经济的法律调整即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由来已久,它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和国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而经济法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和社会的社会化达到相当高度以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诸环节的产物。尽管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与国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经济法产生和存续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对法律有了部门划分,并且将其中的某个部门称为“经济法”。 [4]由此看来,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5]所谓一定历史阶段,就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的时代。[6]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不断集中,产生了垄断集团,限制并恶化了竞争环境,资......

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 *** 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楼主,此问题实在太大,以上仅为概括叙述,并加之一些个人观点,所以不详之处欢迎指教。不胜感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原因和一般规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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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怎样产生的,其社会根源,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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