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下:
(1)车身颜色改变的;
(2)发动机更换的;
(3)车身或车架更换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性质改变的,如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运营机动车等。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哪些情况下应当办理机动车换证
1、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3、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
4、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的;
5、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的;
6、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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