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除了大病医疗为据实限额扣除外,其他五项均为定额扣除,具体如下:
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细则包括: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或共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无论是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是中国境内住房,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大病医疗:自负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每年限额8万,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即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独生子女与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在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抚养人,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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