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抽逃出资数额较大,并且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抽逃出资的当事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严重是判处5年有期徒刑。公司当初在登记注册资本的时候,也不能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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