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在录音里面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算不算证据要根据情况而定,可以作为旁证而不是直接证据。法律明确规定,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通过侦查调查获取如现场犯罪的动机、时间、作案工具及人证物证等形成证据链,才能依法追究。
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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