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退役安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并完成退役士兵个人档案材料审核后,通知到每名退役士兵本人。在接到通知后,凭《退出现役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并领取《退伍军人介绍信》。
凭《退伍军人介绍信》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到并录入退役军人信息,到相关银行激活部队退役金发放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快《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扩展资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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