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没有遗产税?

如题所述

相信大家都知道继承遗产是要交税的,在我国以前是一直没有征收遗产税的,长辈可以将自己房产直接过户给自己的孩子,接下来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国为什么没有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集团董事长凌*前不久谈到他对未来十年的看法,他提到,“遗产税肯定是要开征的,到时就没今天这么多的人买房了。我相信中国迟早会征遗产税的,当中国开始征遗产税的时候,会有那么多人买那么多房子吗?我相信他不会买那么多房子,所以我总的感觉,未来的10年是一个非常多变的十年,我相信会有非常多的变化。”

当今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向富人开征遗产税。而今中国已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更应该考虑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而且是为了创造更公平的创业机会。如果富人都将巨额遗产让其子女继承,社会上的创业机会便会被富人垄断。形成富人家庭世代相传,贫者创业没有机会的情况。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矛盾。

尽管国家早在1994年就提出要征收遗产税,但有些专家认为现在机会仍不成熟。一个原因是中国的富豪们,都是新生富豪,离交遗产税还早着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富豪财产多种多样,很难查清。征税的调查成本可能比征收来的税还要多。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会打击富人阶层的创业激情,或是加剧资产向国外转移。

这些都是不成理由的理由。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候,经济状况远不如中国现在。很多富豪还不到交税的时候,不等于不可以先出台这样的法律。中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4年制订的,当时很少有人需要交税,但同样出台了法律。为何向富人征税,就不可以先出台法律呢。再说,出台这样的法律,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捐助事业。现在中国的富人多没有捐助的善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捐赠可以抵扣遗产税的规定。至于财产调查调查问题也不是问题,实行自动报税或财产实名制,已是当务之急。如有逃-税以法制裁。国外的遗产税征收比例比国内更高,只要法律完善,不会形成资本外逃风潮。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多个。据介绍,在发达国家,遗产税的征税面大致在2%到5%,即只有最富有的一小部分人是该税的纳税人。在国外,遗产税的税率通常在40%-60%之间,在有些发达国家甚至高达80%。富豪过世后,约有一半的财产会被充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德国遗产税税率高达50%,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富不过三代”。

日本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基(a?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富人不应该对遗产税有抵触情绪,遗产说的征收将会极大的降低社会的仇富心态。社会矛盾将会大大降低,创富者的生存环境将会更好,记得中国也有个富人曾经说过“如果后代有本事根本不需要父辈留下巨额财富,如果没本事留下他无法掌控的巨额财富只会害了他”我觉得这人也是真正有大智慧的人。

有专家建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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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5
简单说为什么不征遗产税:

1.遗产税占比财政收入比重很小;

2.富人有更多避税手段,并不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可能又沦为"工薪税";

常见的各种筹划手段有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慈善、保险等等,征收遗产税国家的富豪们的税负并没有太高。

3.遗产税会导致资本外流至无税地区,加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差距;

4.遗产税的征管成本很大,遗产税是建立在对个人征税体系非常完善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还做不到。

综上,一个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征收成本巨大,又不能充分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可说是得不偿失,目前不会开征。征收遗产税,在目前情况会导致大量资金外逃,国家经济流失,而且,遗产税,想要解决贫富差距,手段太单一,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一是税源上。

中国尚处在市场比起西方国家来说并不发达。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二是百姓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容易引起纠纷等。

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资源有限,缺少相应的管理系统。

四、中国传统文化影响。
第2个回答  2020-10-25
中国有遗产税,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1)遗产税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遗产进行征税,征收遗产税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积极意义

(2)中国

2016年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

(3)遗产税之仇富情绪

许多人,特别是大部分平民,它们是非常支持遗产税(只要不收到它们),对这种仇富情绪,不准备讨论

(4)美国遗产税

我们先说美国,美国联邦遗产税(Federal Estate Tax)经过几次调整,现在最高是45%,财产赠与配偶或慈善机构的不征此税,赠与子女,每人有超过543万美金(3600万人民币)的免税额度,根据美国2015现行税率和物价水平,99.85%根本无需缴纳联邦遗产税

(5)日本遗产税

我们拿日本来看,日本遗产税法,在2015年1月1日实行改定

遗产税计算的基础抵扣额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比2014年(平成26年)前,2015年(平成27年)以后的基础抵扣额减少四成,简单说就是增加了遗产税额,同时又把继承税上调至了55%

按这税率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家的家产传承到第三代,那最初的总资产将缩水到20.25%,最重要的是,日本遗产税就算加上抵扣额也才3000万円(27万美圆)就起征。
第3个回答  2020-10-25
其实国家在1994年就提出征收遗产税,但有些专家认为时机还不成熟。还有就是珍兽遗产税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贡献不大,征收成本更高,不能充分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不会征收。如果说在中国实行征收遗产税的话,那么很可能会有大量的资金外逃,会使国家经济出现损失。
关于遗产税,这个百姓肯定是不同意的,容易引起纠纷,因为在中国的文化上,这个是很难以接受的。
第4个回答  2020-10-25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

1、公证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3、房权变更;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4、对外售房过户;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5、缴纳个税及其他税在税务部门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按5.6%缴纳(减免),卖方缴纳;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