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某年9月,经国内驻韩代表机构介绍,H公司与韩国辛贤商事株式会社 (JAEHYUN CORPORATION)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H/A\司(卖方)向韩国公司(买方)提供全棉水洗牛仔裤,货物通过海运直接运往在多伦多的收货人加拿大WOOLWORTH公司,合同要求中方将1/3正本海运提单直接 寄给收贵人,并以特快专递回执作为议付单据之一。H公司当时虽然知道1/3 正本提单径寄收货人会给将来的安全收汇带来风险,但这笔合同金额不大,为了吸引新客户便签了合同。事实上,该批货物出运后,韩国公司于当年年底支付了全部货款。由于第一次合作成功,次年1月中旬,双方A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合同约定:H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123276件全棉水洗牛仔裤,货款总值为62.9万美元,交货时间分别为1995年1月底和2月底,货物仍然是直接发给加拿大WOOLWOBTH公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仍然列有1/3A本海运提 单径寄收货人条款。由于货量大、工期短,H公司根本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交货,遂与韩国公司协商延迟装运,并要求修改信用证。韩国公司同意推迟交货,但未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提出以出具“同意延迟装运保证函”的方式来确认H公司的迟装日期,H公司未再坚持修改信用证。
按照双方后来的约定:1995年3—4月H公司共向韩国公司交付货物6批,价值50.9万美元,均被加拿大WOOLW0,RTH公司凭H公司以特快专递寄来的正本提单从多伦多港提走。正当H公司准备出运第7批货物时,韩国公司却以H公司1994年出运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前6批货款。H公司立即中断第7批货物的出运,同时要求韩方提供货物不合格的有关证据、邀请韩方到中国来研究解决货款事宜。而此时韩方既不与中方联系,也不到中国来。后来甚至一夜间变更了办公地点和通讯地址,躲藏起来。中方即聘请律师赴韩国。通过警方将韩国公司负责人金圣钟传出,取得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5年9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1996年11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6)贸仲裁字第0484号裁决书送达,仲裁裁定:韩国公司支付H公司货款50.9万美元A利息2.5 f
美元。虽然H公司获得了胜诉裁决,但由于韩国公司金圣钟藏匿,该韩国公司亦无偿付能力。致使已经生效的仲裁长期得不到执行,给H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希望将案例过程分析的详细一些

第1个回答  2010-05-09
(1、有权拒付,因为保兑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具有开证行的地位),在收到不符单据时可以选择拒绝付款。开证行如果同意付款,保兑行可以将单据寄送开证行(这时保兑行不进行保兑,而是作为出单行向开证行寄送不符单据),待开证行付款后偿付受益人。
2、要求承运人运回货物(将损失往返运费、保险、并积压货物),或者联系开证申请人通过其他结算方式进行交单付款。)

以上是昨天的答复,今天就此问题查询了相关资料,非常惭愧的告诉您,上面的答复是错误的。
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对于信用证、贸易融资实务有关问题的最新意见和建议》,“保兑行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在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前应向受益人明确是否继续承担保兑责任,以免发生开证行同意电提不符点后,保兑行不得不付款的情况”,楼主阐述的问题中没有说明B行在向开证行征求意见前明确告知受益人不承担保兑责任,所以B行仍需承担该不符单据的付款责任。
因此受益人可直接向B行索求付款。

再次为昨天错误的答复表示歉意。
第2个回答  2010-05-09
此案例韩国公司明显以第一次合同按时付款为诱饵,继而取得H公司信任后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实施诈骗,致使H公司在胜诉的情况下仍然遭受货款无法收回的悲惨结局。然而,它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1、国际贸易中采取L/C结算方式,不要轻易放弃提货权,力争使用全套提单;
2、当发现无法按时交货时,必须洽开证申请人进行信用证修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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