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属企业单位调入形成的缴费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退还范围
(一)改革时(2014年10月1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原则上一次性退还本人:
1、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其他情况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退还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
(三)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编制身份后,改革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单位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名册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信息表》;
同时查阅申领人员的人事档案,核对申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段及用工形式,核对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交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单位对其填报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保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请退费材料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负监管责任,发现有误的,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