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1984年10月份承包有集体出让山林,无限期,有手续,“自有林权”指80年代初我国“林业三定时期”划分到农户的“自留山”。而“自留山”的三权的期限为“长期”。现有镇里把山林出让给当地水泥厂开采矿石,请问每亩山林赔偿是多少?由企业还是镇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