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 指的是什么历史事件

如题所述

人类历史上有众多的社会变革,但从大的方面来看,似都不外乎以下三个层次。

1.技术层面的变革(technology)。

这是后进国家最容易做到的,可以通过学习或者模仿来进行。中国清朝末期的洋务运动可以说属于此类。虽然当时也有大批的先贤看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缺陷和西方世界在制度上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制度变革的困难,最后洋务运动的贡献也仅仅是在器物和技术的层面向西方国家进行学习和模仿,但最终还是功败垂成,没能使中国真正走向现代化之路。

2.制度层面的变革(rules of the game)。

这里所说的制度是指规约社会中诸主体之间行为的游戏规则。制度层面的变革要比技术层面的变革来得困难,这是因为游戏规则的改变往往会损害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使得这些群体成为改革的反对者。有效的制度变革有如下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是,改革尽可能是帕累托改进(改革会提高某些或者全部民众的福利,而没有人会受损)。第二种可能是,即使变革不能实现帕累托改进(会损害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但政府通过必要的转移支付可以补偿这些受损者的损失,从而可以实现卡尔多改进;这往往需要具有很强实施力的政府。这两种情况都说明,改革的序列安排(即“先改什么,后改什么”)和改革方式(即“如何改”)是非常重要的。

不妨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例来看。中国的改革从1978年以来的很多年里基本上都是帕累托改进的。这固然与中国改革起点的普遍贫困(文革使得中国的经济濒于崩溃边缘、一穷二白)有关,但与改革的序列安排关系更大。例如,中国真正的改革是从农村部门开始的,这在极大地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还为1984年起城市部门的改革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因为农业发展为城市部门的改革提供了生活必需品、投入品、劳动力和市场。这样的例子大家可以想出很多。中国的改革方式也非常独特,拿市场化来说,不是单纯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而是利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基于GDP的考核这种相对绩效评估的方法来激励地方官员,使得他们有了市场化和发展经济的激励,即先“将激励作对”(getting incentive right),再“将价格作对”(getting price right)。这样的例子同样可以举出很多。

3.制度之制度层面的变革(rules of the rules of the game)。

所谓的制度之制度,就是界定游戏规则的游戏规则。制度与制度之制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例如,从浅到深来说,公司治理制度本身是一种制度,但是规约公司治理制度背后的法律体系则是制度之制度;而规约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宪政制度则是更高层次的制度之制度;而宪政制度背后的社会共识和社会契约则是更高层次的制度之制度。

如果深层的制度不完备,那么浅层的制度往往也会受到影响。例如,哈佛大学的

Shleifer教授与他的合作者们在一系列有影响的实证文章中有力地表明,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公众持股公司比较多;而大陆法系的国家,资本市场通常不发达,而且家族企业和集中控股的公司更多。这就提示我们,很多制度仅从其本身入手往往不能得到根本的改进,而需要从更深层的制度入手。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可以说是一种制度,要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考虑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制度结构,如产权和法律体系、宪政体系和社会契约;如果将政府的运作也看成是一种制度,那么法律体系、宪政体系和社会契约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经济学家Ken Binmore说“显然,界定清晰的社会契约是市场出现的先决条件,更不用说政府的出现了”。因此,从重要性上来说,制度之制度是第一位的:如果有了优越的制度之制度,那么就会衍生出好的制度;而有了好的制度,就会内生出先进的技术。我想这就是华盛顿、杰斐逊、富兰克林等美国的缔造者们受后人尊重的最重要的原因吧:他们开创了优越的制度之制度。

但这个层次的社会变革常常难以被人理解,从而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也是后进国家最难做到的。第一个层面和第二个层面的变革都可以通过少数社会精英或者威权主义政府来实现。第三个方面的变革则往往通过人们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和社会契约来实现。只有完成了第三个方面的社会变革,一个国家才能够说真正实现了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才会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社会的发展靠的是稳健的制度保障,而不必寄望于少数社会精英。只有真正做到了第三个方面的变革的国家,才能够称得上是开放的社会(open society):在制度的演进上是开放的。在开放的社会中,政府本身也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和约束,本身也是一个内生的均衡。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只在前两个方面进行了变革,那么这种社会变革是不彻底的,而且前两个方面的变革本身也是不可持续的,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是尤其重要的,它们可以学习先进国家的技术,它们也可以学习先进国家的制度,但它们更应该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后改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之制度,而这往往需要新的社会共识和社会契约。

在与闲言的讨论中发觉一个问题,我们对“社会变革”这个概念的使用其实相当混乱,每个人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心中大都有明确的应用对象,但这个应用对象很难传递给对方,造成理解上的误差。这里对这个概念的应用情况作个简单分析。

单纯考察这个概念,我们大都能想到,它指从社会生活到政治形态的全方位改变,我们把这个意义作为“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一种用法。但这种用法中有个不明确的地方:变化是如何进行的呢?先不谈为什么,从历史中我们应该可以归纳出一条规律,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首先是从社会生活开始的,政治总是被动的。

好了,现在可以引出第二种用法。如果社会生活已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在对话双方取得共识,那么“社会变革”就大多用来指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政治制度应该和已经进行的调整和变化。这其中隐含一个认识: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高度相关,社会生活依赖政治制度并对它有具体要求。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政治制度已经进行了调整或变化,那么我们说变革已经发生;如果有了来自社会生活的压力,但政治制度的变化还未发生,那么我们说应该发生社会变革。但是第二种情况中,这个“应该”却与政治制度变化的方式有关,政治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依附于制度的责任人:执政集团,政治制度的变化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所以“应该发生社会变革”其实是指向执政集团的,社会的压力其实是施加于执政集团的。

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制度变化有两种方式,一种叫改革,另一种叫革命。如果在社会的压力下执政集团进行了改革,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社会变革一般是第二种意义上的。但是如果执政集团没有进行制度改革或者制度改革不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们就会认为应该替换执政集团来完成制度变化,这种情况下,“社会变革”的意义就着重指执政者的变化(政权更替),这种意义是“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三种用法。

我们看到,第二和第三种用法依赖对话双方一定的共识,没有这个共识,双方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里其实有个层次结构,只有在第一种意义上达成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二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在第二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三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第三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在第三种用法上使用这个概念。我们看到很多人在第二和第三个意义上使用“社会变革”这一概念,然而很多分歧其实是上一层次的,于是就在对话双方形成歧义。

现在我们来解释为什么形成这样一种层次结构。这里需要理解两种关系。一是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社会生活中有一种稳定结构,它由一系列稳定关系组织,一些稳定关系我们称为社会秩序。微观上社会秩序体现为人们的稳定行为模式,也就是说这种秩序是动态中的稳定,从宏观角度看社会秩序就是一种均衡。动态均衡系统必然会受到扰动,扰动可能使系统偏离均衡,最后使秩序解体。这种扰动如环境的变化,少数个体的违规行为等。

为了保证社会秩序,需要一种自稳机制,在均衡系统受到扰动时发挥作用,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自稳机制就是制度。从这个论述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是保障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社会生活是开放的,它与自然环境有着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中社会生活将发生缓慢变迁,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会发生缓慢变迁。这里有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它有这个能力和权力去预测社会秩序的缓慢变迁并主动对制度给予调整吗?如果有,上面的层次结构就有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非常经典,但我还想从另一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无论哈耶克批判的对象还是哈耶克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组织也体现为一种目的性能动结构,但这个能动结构的理性程度与个人比完全不在一个档次。生命体经历了亿万年的发展史,内部结构极为精巧,并且具有世上最复杂、发达的信息器官---大脑,社会组织如何与它相比?就是这样精密的组织,亦难把握其环境并把自己行为建立于理性预期之上(它只能依赖社会的组织化才可实现),政权机构如何可能作到这一点?与个人相比,政权机构的理性程度极低,到目前为止,它还不可能通过预测社会的缓慢变迁来主动调整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如果无视这一点,给予政权组织这个权力,无一例外使整个社会陷入绝境。这一点历史已经给予证明。

所以只有两种情况,制度是保守的或者在政权机构自身利益引导下并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制度变化。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归纳为,相对于社会来说制度是被动的,需要在社会的压力下变化。社会的要求是制度变化的唯一方向,社会对于制度变化的诉求以及对于政权机构服从度的降低是这个压力的体现。

第二种关系是制度与制度责任人(政权机构)的关系。这个关系中,制度的责任人是保守的,制度变化的要求最后必然体现为对制度责任人的要求。论证这一点比较简单,制度结构包含了制度责任人的自身利益,在制度结构中,某一具体制度形态必然对应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状况,也就是说,任一稳定制度形态(因为讨论专制制度变革问题,我们把它限定为专制制度形态)必然符合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然而与经济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政权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任何有利于社会(体现为社会的压力)的制度变化必然不利于政权机构,所以制度变迁中政权机构是保守的。

有了这两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说社会变革源于社会生活,社会变革的要求可能转变为制度变化的要求,也可能转变化政权更替的要求。为了使论证严谨,我们再来考察一个例外,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变革为什么始于政策,即政权机构的主动行为呢?我想可以用两个原因来解释。一是政权组织理性程度的提高,二是变革前社会生活的过度扭曲。其中第二个原因是关键。

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稳定”,既然我们在三种意义上理解“社会变革”,那么相对应,稳定也有三种意义:社会的全局性稳定、制度稳定、和政权机构稳定。这仍然是个糊里糊涂的概念,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希望以上分析有助于减少误解,澄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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