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报酬及各种赔偿金、补偿金的计算题

张某于2008年12月30日到甲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1200元/月,2个月试用期,每月休

息两天,工作时间是8:00-12:00 /1:00-7:00,试用期工资900元,扣押一个月工资1200元,每月工资

在下一月10日发放。六个半月后,2009年7月15日,甲公司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原材料浪费500元的名义口

头辞退张某。公司与张某结算工资1900元,其中含扣押工资1200元,扣除500元损失的当月工资700元。

注:1.甲公司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原材料浪费500元的名义辞退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故意或过失,

且公司章程并无详细规定。
2.期间法定节假日5天均正常上班

问:
1.张某一共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多少RMB?求详细计算过程,比如日基本工资、加班费、劳动

合同法47条月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社保......
2.劳动合同法85条是否有除斥期间?
3.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只能认定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不实际适用劳动法的哪些规定?能否适

用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83条?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87条?如果不适用能否适用劳动

合同法47条?
4.劳动合同法83条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20条?

一定要详细!!!!!否则就别回答了!不是法律专业的请回避。
再次强调!!!!一定要计算过程!每一笔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数字是多少?要用数字说话!看清题目要

求!针对每一个提问回答出具体答案,如果不能做到请免开尊口!!!
郑重声明:请按照要求慎重回答,如果不能做到请免开尊口!!!
一楼的老大:我当然知道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五保一金,我要的是计算过程和结果。

再次重复第一万遍:

一定要计算过程!每一笔是如何计算的、具体数字是多少?要用数字说话!看清题目要求!针对每一个提问回答出具体答案,如果嫌麻烦、不能做到请免开尊口!!!

  一、
  1、因试用期无效支付的赔偿金 1200×2=2400元 (83条)
  2、未签合同2倍工资 900+1200×4.5=6300元
  3、加班费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1200/21.75天=55.17元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1200/(21.75×8)=6.90元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常加班每天2小时,每天加班费应为6.9X1.5X2=20.7元
  周六、日加班,每天加班费为6.9元X2倍X10小时=138元
  因时间较长,认为还是翻日历看到底多少天是休息日加班,多少天是日常的加班加点,所以没算总数,只算了每天加班的加班费,总计是多少你自己乘天数吧。
  节假日加班费共计为 6.9元X3倍X10小时X5天=1035元
  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200X2=2400元
  5、500元损失的扣款应退还。85条规定的赔偿金,前提是走劳动监察程序,且限期不支付方可适用。
  社保要求补缴即可。由于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缴费1年以上),不涉及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
  二、85条我认为必须走行政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三、事实劳动关系,我认为83、87、47条都适用,社保的规定也适用。对于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6条还有新的规定,对87条的规定应结合条例第6条规定来理解,单位未提出补签合同直接违法辞退应承担87条的责任。
  四、不能,83条的法律责任中提到了“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只能认为83条的所谓“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是违反第19条规定的行为。例如,约定的试用期间合法,而试用期工资低于20条规定,若按83条规定来承担责任,“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问题是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间,赔偿金不等于是0?所以实际上硬要适用83条也是没法用的,不起任何作用。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不对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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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7
1、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五保一金。
2、肯定有除斥时间。具体你看一下 《劳动合同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http://jhm1618.blog.163.com/blog/static/71668468200982731433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补偿一般按第47条执行,第87条不太好操作。
4、劳动合同法83条肯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法20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3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但对具体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如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但对具体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如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工资收入如何确定?《劳动法》界定了工资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作为基数的月工资收入应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
  但由于目前各类企业经济效益良莠不齐,计发办法也不尽相同,严格用上述办法核算,可能较难准确计算。如东营地区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仅每月230元,而下岗又非其个人原因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按其实际收入计发经济补偿金,显然也不合理。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分情况而定,劳动者月实得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定的,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计算,则相对合理。
第3个回答  2010-06-08
好麻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