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怎么办?

如题所述

案例:张某是北京某企业销售部门高级业务员,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他认真负责干部,积极开拓业务,业绩一直在攀升,企业高管也看重小张工作能力和业绩都很好,正当准备提拔重用之际,小张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经理经过与小张谈话,了解到:小张认为自己的工作业绩与收入不成正比,与其他销售人员收入差别不大,自己在这个企业提升空间不大,在收入没有真正体现自己的价值。高管在得知小张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对小张说,企业不批准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不能离开离职,否则,企业将依据劳动合同追究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小张说,我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天后我即可离职,我的离职不需要企业批准。企业认为小张的说法不正确。那么,到底是企业说的正确?还是小张说的正确呢? 这是一起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应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考虑到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有一个合理的准备和调整期限。利用这一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安排人员,以免影响日常经营和生产;劳动者可以在这一期限内重新寻找适合的自己的职业。规定采用收面形式通知,体现了劳动合同是要式是合同的特点。 做为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与劳动者沟通,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正确对待员工离职。既然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企业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需要与员工做好工作交接,结清工资等。根据企业情况可以允许员工立即离职,也可以让员工再工作一段时间离职,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做为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千万不能只让劳动者走人,而不让劳动者对工作做交接,也不能不与劳动者结清工资报酬,不为劳动者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等。有的用人单位可能说,员工都不在我这做了,为什么要给他结清工资呀,为什么还要给他交纳社会保险呀。请用人单位记住,这是你的法定义务,你不这样做,就是在为企业增加法律风险,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更重要的是给在职员工看,会让在职员工看到你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特别提醒: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在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可以离职,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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