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员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的级别。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分配给中国游泳协会名额,中国游泳协会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考核,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分配一次名额。
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参加考试条件,分配给各省、直辖市名额选派符合条件的一级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称号,国家级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扩展资料:
获得过奥运会游泳比赛、亚运会游泳比赛、世界游泳锦标赛前6名,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前3名,以上比赛接力项目除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可单独申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单),不占用分配名额。
由各省市裁委会书面报告(报告中须附执裁经历)推荐,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可单独申报,不占用分配名额。
参考资料来源:游泳协会官网-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报考2019年国家级游泳
参考资料来源: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委员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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