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分为哪几类??

RT,体育考试问!~

游泳裁判员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的级别。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分配给中国游泳协会名额,中国游泳协会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考核,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分配一次名额。

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参加考试条件,分配给各省、直辖市名额选派符合条件的一级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称号,国家级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扩展资料:

获得过奥运会游泳比赛、亚运会游泳比赛、世界游泳锦标赛前6名,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前3名,以上比赛接力项目除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可单独申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单),不占用分配名额。

由各省市裁委会书面报告(报告中须附执裁经历)推荐,经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可单独申报,不占用分配名额。

参考资料来源:游泳协会官网-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报考2019年国家级游泳

参考资料来源: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委员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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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6
游泳裁判是在包含蝶泳、仰泳、蛙泳、捷泳等四种游泳姿式的竞赛中担任监督与执行法规之人员。

游泳裁判仅是上述竞赛之专属裁判人员,与其他同属在人工水池内进行之水上运动竞赛 如:跳水、水球、水上芭蕾等等...有所区别,各有其技术法规及执法方式。
游泳裁判必须按照“国际游泳联合会”的游泳规则与该场游泳竞赛之大会规章,据以推动赛程及监察、督导参赛选手依循合法、合理手段,进行公正、公平之竞赛。

游泳裁判人员之职称分类与人数编制
现今游泳裁判之职务名称分类与人数编制均依照“国际游泳联合会”所明订之游泳规则(参见:2009~2013最新游泳规则网络版或中英对照国际游联游泳竞赛规则)规定:国家或国际之游泳竞赛至少必须指派下列名额之裁判人员,以负责控制比赛之进行,除此以外得依据各竞赛规模大小另增聘若干人数之大会职员或裁判助理人员(参见:游泳裁判研习教材网络分享版)。

裁判长... 1 名
控制室管理员... 1 名
姿势检察员... 4 名
发令员... 2 名
转身检察主任...(泳池两端各 1 名)
转身检察员...(每水道两端各 1 名)
纪录主任... 1 名
检录员... 2 名
止泳绳管理员... 1 名
报告员... 1 名

注:上列最低人员编制之前提为设有“游泳电动计时装置”,若无“游泳电动计时装置”时,则必须增设下列人员:
计时主任... 1 名
每一水道计时员... 3 名
助理计时员... 2 名

参考资料: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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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游泳裁判是在包含蝶泳、仰泳、蛙泳、捷泳等四种游泳姿式的竞赛中担任监督与执行法规之人员。

游泳裁判仅是上述竞赛之专属裁判人员,与其他同属在人工水池内进行之水上运动竞赛 如:跳水、水球、水上芭蕾等等...有所区别,各有其技术法规及执法方式。
游泳裁判必须按照“国际游泳联合会”的游泳规则与该场游泳竞赛之大会规章,据以推动赛程及监察、督导参赛选手依循合法、合理手段,进行公正、公平之竞赛。

游泳裁判人员之职称分类与人数编制
现今游泳裁判之职务名称分类与人数编制均依照“国际游泳联合会”所明订之游泳规则规定:国家或国际之游泳竞赛至少必须指派下列名额之裁判人员,以负责控制比赛之进行,除此以外得依据各竞赛规模大小另增聘若干人数之大会职员或裁判助理人员。

裁判长... 1 名
控制室管理员... 1 名
姿势检察员... 4 名
发令员... 2 名
转身检察主任...(泳池两端各 1 名)
转身检察员...(每水道两端各 1 名)
纪录主任... 1 名
检录员... 2 名
止泳绳管理员... 1 名
报告员... 1 名 计时主任... 1 名
每一水道计时员... 3 名
助理计时员... 2 名
第3个回答  2010-06-07
总裁判1~3人、技术检查员4人、发令员2~3人、转身检查长2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1人、计时长2人、 计时员每条泳道3人 (其中1人由转身检查员兼任)、终点裁判长1~2人、终点记录员6~9人、 编排记录长1~2人、 编排记录员8~12人、检录长1~2人、检录员3~5人、报告员1~2人、司线员2人。

如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应增设自动计时长1人,自动计时员1人。
至于级别,分为国家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世界级
第4个回答  2015-10-28
中国对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这是按照对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实施分级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的。这一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游泳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进行而制定的。
一、它包括国家级裁判员的定级、非国家级裁判员的晋级,以及裁判员的降级方法等。
二、新的管理规定把国家级裁判员按照不同的条件被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最高,C为最低;非国家级裁判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并在工作中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得以晋级。
三、此外,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裁判员将给予降级的处分。升降级工作都在全国游泳裁判委员会的年会上审定。
四、根据新的管理规定,参与游泳比赛执法的裁判员将通过一定的程序被选派和考核上场。五、全运会、城运会和奥运会选拔赛这样的重大比赛,裁判员还必须集中学习并通过理论、实践考核方能“上岗”。
六、这一管理规定还制定了有关评分裁判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回避制度、裁判时A、B组交替制度、八名裁判制度和三分有效制等。
七、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会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裁判员的评分予以客观评估,以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