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贪污和腐败有什么不同??

如题所述

一、贪污的构成要件: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与占小便宜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后者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员都可以构成。(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单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3)对象不同。前者只限于公共财产;后者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财产。(4)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必需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没有这个限制。 三、量变与质变 1、贪污有罪与非罪之别。贪污数额构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即构成贪污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是错误,根据数额大小应当给以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纪律处分。 2、占小便宜不犯罪,也不是《处分条例》规定的错误。只有占小便宜的行为符合贪污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达到一定数额时才构成贪污罪或错误。当然,占小便宜行为符合其他罪或错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构成的罪或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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