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项目在招标中存在以下问题,开标后7日内能否质疑 和投诉

一、 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的五、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为准。其中2017年7月31日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要企业近三年同类型业绩(含防高温防腐铝塑板墙面、加热化学实验铝塑板墙面、防高温防腐铝单板顶板、加热化学实验铝单板顶板、落地玻璃窗安装、智能除尘系统、配套设备清单项),报名截止日是2017年8月4日。2017年8月1日又发了变更公告去掉此项要求,这等于重新发公告,但报名截止日还是2017年8月4日,时间不足四天。
二、 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的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采购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交验、培训、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其中防高温防腐铝塑板墙面的技术参数要求是:防酸性、防腐性、防碱性、耐冲击性好,不脱漆、不裂缝,耐火标准等级为B1级,铝材厚度2mm,涂层厚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图层光泽度偏差小于等于10,涂层柔韧性小于等于3T,图层耐沾污性小于等于5%。
加热化学实验铝塑板墙面的技术参数要求是:防酸性、防腐性、防碱性、耐冲击性好,不脱漆、不裂缝,耐火标准等级为B1级,铝材厚度2mm,涂层厚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图层光泽度偏差小于等于10,涂层柔韧性小于等于3T,图层耐沾污性小于等于5%。
上述两项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实际,根本就没有铝材厚度2mm的铝塑板。
三 、中标结果
本次招标预算控制价是2523326.26元,而中标价是2483446.00元,本次中标价才下浮不到1.6%,这符合不符合山西省财政厅的采购要求。
本次开标共计10家,开标时废了3家,其中5家报价都小于控制价的1.6%,而山西省财政厅的要求应该不能小于控制价的8%,而这5家怎么赶报小于控制价的1.6%呢

题主所述内容涉及三个问题:①招标公告变更,是否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即报名时间)。②招标文件不合理怎么办?③如何提出异议和投诉。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相关法规均未规定:招标公告内容调整后,购标时间是否调整。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上述法规,除了招标文件、开标和中标公示时,投标人需要首先提出异议,其他情况下,投标人均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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