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
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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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审批时限: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从客观情况而言,留学的整个过程是可以DIY的,但根据申请者的各种情况不同,有大部分申请者对于留学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因而需要求助于一些留学机构的帮助,才能得以成功留学,因此留学中介孕育而生。
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审批程序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