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如题所述

一、 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另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过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网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许可项目、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结果、抽查结果公告等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已有的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2、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青年路263号
3、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将申请表交至受理机构。若采用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接待人员提交申请表,如代表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登记 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当场登记。
4)书面答复 除当场答复的以外,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 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l 0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如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书则视所提供的信息为有效。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监督机构为局监察室,地址为青年路263号也可以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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