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选择过了,不过,感情用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你的问题,还真有必要探讨一下。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完全是二回事。
一、先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这种情况,事实上难以认定为工伤。
突发脑溢血,是否构成工伤?这个问题,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的很荒唐,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构成工伤!这让人情何以堪,难道为了工伤,就见死不救吗?但这就是现实。当然,在有的地方在工作岗位上脑溢血的,已经算工伤,但绝大部分地区是不认工伤的。
二、事实上,你妈与饭店应当是构成劳动关系的。
因为是一家人,也就不签订合同了,但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是加班导致的,应当给加班费,如果没有交保险的,应当补交。
但从法律角度,必须明确一个事实,即使是“过劳”造成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是工伤,法律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因此,你妈无法视为工伤,饭店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从法律上讲,承担责任的是饭店,不是你们夫妻俩,这是有区别的。从法律上讲,饭店是独立的法人。
三、探讨完法律后,再讲讲人性与道德。
1、妈妈帮忙,累倒了,做女儿女婿的,感到内疚是自然的;
2、做儿女的,妈妈病倒了,自然应该出手照顾,这是本份;
3、但道义责任与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脑溢血而言,饭店大概是没有责任的,但从道义上讲,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从父母子女的法律责任讲,做儿女的,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你对你妈妈是有照顾的责任的。不必讳言的是,其他儿女也是有责任的。
总之,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先分清楚,至于照顾妈妈的义务,则是另一回事。
追问唉!我妈早上6点多,用手活了一袋面,干重活导致的,应该出全部,跟员工在公司打工伤了不是一个道理吗
追答 看明白回答后,再说吧。
仅凭感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打起官司来,饭店可能什么责任也没有呢!事实上,干重活导致脑溢血,这有什么权威的医学鉴定吗?你自己说说,在法律上有什么用呢?
真和他是一样啊,冷血
追答请看清楚再发感慨吧!
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是二回事!这跟冷血不冷血的有什么关系?
你这样的态度,我们就不探讨了。再见。
是啊,
他小气,让我第也出,毕竟给他干的重活,活了一袋面
当让要,可我第弟也在我那,我弟应该出吗
可他让我弟也出,我弟也在我那干活
追答你的老公真他妈不是男人,我敢肯定,他对你也不会好到哪去
让你老公出钱看病,否则离婚算了。这哪是个男人嘛
追问毕竟给他干的重活,他老板他应付全部
追答这是必须的,何况还是他的岳母
这件事你不能不了了之,一定要有个结果
追问好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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