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注会第三章消费税法 【例九】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

消费税:注会第三章消费税法
【例九】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09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8%。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解答是: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
问:为什么一个含增值税的销售额77.22不会含有消费税额,不应该是77.22/(1+17%)/(1-10%)*10%吗。
我看书上好多例题全部将销售额默认为不含销售税额的,但是一旦涉及到组成计税价格就是包含消费税额,为什么了,销售额不是也应该包含消费税额的吗?

消费税是价内税,销售额里含消费税,组价不含,故组价要除(1-消费税率)得出的价相当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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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24
首先,理论是“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计税时要按照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税额”,77.22万元已经是市场价格了,所以不需要再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这是题目设置的干扰项,如果题目中将“非独立核算”换成“独立核算”或者外部某单位委托该高尔夫球具厂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无市场价格),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70万元,那么计算缴纳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就是70*(1+8%)*10%/(1-1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