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管理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执。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于是前景仓库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问,⑴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⑵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这是一个仓储合同履约执行问题。
问题的产生在于合同本身不完善,在双方签订仓储合同时,缺少一些主要条款:一是仓储收费标准不明确,更具体地说是仓储费的计算标准不够准确,仓储费的收费项目也不明确;二是合同的履约保证条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到你所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仓储收费项目应该至少有:仓储空间占用费,搬运作业费、保存管理费,或仓储综合性收费(含空间占用、搬运作业、保管等);一般来说,空间占用费按占用仓储空间的多少和天数计算收费,作业费按作业的次数计算,每次作业完后计算出来;保存管理费一般包括保险与管理费用等,一般是根据货物的价值、特性等一次性计算出来的。
仓储合同中,只写了一个保管费,但实际上应该是一个仓储综合性收费,所以造成客户的理解不准确。但依据合同,客户应该支付合同规定的仓储费用。
(2)仓储管理方面,拒绝客户提货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没有约定货物是客户覆约的保证;当然,在仓储行业的通行做法中,大多数仓库管理单位确实就是这样做的,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行规。
这样的事情,在一些中小仓储企业中,经常性发生,因此,仓储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应该合同管理中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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