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退休教师病故抚恤金的发放问题

我父亲是一名农村退休教师,前些日子因病去世了,后来到我们到他生前教育单位办相关手续时,教育局的会计说给1000快的丧葬费,另外补发10个月的基本工资做为抚恤金,其他的就是我母亲每个月200多块的生活费。
我们临近商水县的都说他们那里的病故教师的抚恤金是20个月的,我们是川汇区的,都属于一个周口市管辖,我想知道我们这边补发我父亲10个月的抚恤金是否合理,如果有疑问,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咨询。
还请高人解答,多谢!
首先要感谢各位网友的解答,再这里需要补充的就是我的父亲是有着40多年教龄的小学公办高级教师,校长;一辈子都奉献给了农村的教育事业,他六十年代参加工作,从来没有向组织要求过什么,我们只想把事实搞清楚,因为现在的地方基层管理方面漏洞太多了,活着的人的钱他们乱花,死了的人的钱也不想放过,我们会努力的。
另外我看了国家民政部有关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公告,里面主要说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我想知道教师这个行业应该属于那一种性质。

首先你要确定你父亲退休前是民师还是公办教师。如果是公办教师,这个抚恤标准是不够的。
国家对死亡抚恤金的新标准已经在2006年7月推出了。具体是: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40个月基本退休费;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基本退休费。
另外还有丧葬费,可能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有遗体火化证才能领取),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补。
生活有困难的遗属还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的遗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个是择自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的文件中的规定。
建议你可找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在司法局,免费的。确定了再找学校领导交涉,如果还不行,可向上级申诉,还不行,到法院起诉它,既然文件规定有这方面的权益,就要争取。
补充1:公办教师应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补充2:病故的补10个月抚恤金是旧标准,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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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4
额,这个你最好还是到权威主管部门了解吧。道听途说未必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