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学费补偿

如题所述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一、补偿(代偿)、减免对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补偿(代偿)、减免标准

本科和高职(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三、补偿(代偿)、减免的年限

1、金额计算

(1)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2)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3)超出每人每年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需自行负责超出部分学费或贷款偿还。

2、补偿年限的计算

(1)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2)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3)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4)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前一阶段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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