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如题所述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产生部门或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指定人员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构成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具体意见;负责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审批决定。 特殊情况下,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直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
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公开。
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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