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困人多少小时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4
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被视为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以下情况被定义为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此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下情况不被视为特种设备事故: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则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非承压锅炉和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事故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