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某设备厂因为企业业务扩展的需要,公开向社会招聘财务人员,2009年3月20日,某财务人员李某到该厂应聘,由于李某业务能力较强,该设备厂决定聘用李某,该设备厂与李某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约定李某在该厂从事一般的会计工作,月工资为56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一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2009年10月9日,李某因为找到了待遇更好的工作,于是向该设备厂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表示将在11月9日离职,但该设备厂拒绝李某的辞职要求。李某无奈,于12月15日离开了该设备厂,转到另一家公司上班。该设备厂对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李某向该设备厂提出辞职是否需要经过该设备厂的同意?为什么?
(2)该设备厂要求李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
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
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
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
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
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
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
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
加点是
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
需要
;
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
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每月总时数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
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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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0
【劳动者 解除 告知】《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 终止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

【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10-05-17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提前提出辞职就可以了
2、公司无权向个人要求违约金
第3个回答  2010-05-10
《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