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如题所述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得到中央的批准并转发给各省级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解放军总部及各大单位党委以及各人民团体党组。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于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需要,可以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情况: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执行政策和决议不力;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存在专断或内部纠纷;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铺张浪费,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用人失察失误;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应明确谈话原因,听取解释,指出问题并要求提出改正措施。谈话后,相关部门会了解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对于未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会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函询则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对未及时回复或问题未说清楚的,可再次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调查。


诫勉谈话和函询需严格审批,通常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党员领导干部需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或报复。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材料由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机关留存,且涉及内容需严格保密。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同样适用这些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其内部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而制定,本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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