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

如题所述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对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一次文化意义上的剖析。

  一 《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精神
  1912年3月11日,也就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以民国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向全国公布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7章56条,初步奠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孙中山也正是这样来理解和寄希望于它的:“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约法》总纲共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
  第二章“人民”。首先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赋予人民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之权;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之权;对官吏之违法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被选举之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16条)。赋予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的权力;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决算的权力;议决全国的税法、币制及度量衡的准则的权力;议决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的权力;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宣战、议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的权力;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建议的权力;质询国务员的权力;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的权力;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国务员的权力等。并对参议院的产生、组织、活动方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五章规定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各负其责;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案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六章法院。“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第48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特别案件。“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第52条)。第七章附则。其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的期限,确认了《约法》的宪法效力及《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等。
  《约法》的条文和结构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约法”确认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布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实行内阁负责制,从宪法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性;《约法》还确立了法官独立和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约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西方近代的文化精神,因而,它是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的重要成果。然而,《约法》所表达的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理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价值观却存在着深层的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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