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进行有偿陪侍的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现象时有发生,但实践中多数不处罚或治安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强迫劳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靳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类行政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不应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靳某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应构成强迫劳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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